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陈澄宇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侵权纠纷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的产品放行义务,以及应当具备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留样管理制度。具体来说:

一. 产品放行义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对出厂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放行。

二.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供应商遴选、原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确保原料来源可靠,生产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2. 产品检验、出库、销售: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库销售。
  3. 产品召回: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及时召回。

同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还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 留样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对每批出厂的产品留样,并保存相关记录。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产品,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首次上市销售后2年。

综上所述,《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在产品放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留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