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的单位-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行政纠纷

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当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县公安局的决定不满,既可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满,应向所属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本身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将作出最终裁决。

  4.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 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 派出机构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是否获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复议机关有所不同。授权情况下,向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其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未授权情况下,向设立它的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 共同被申请人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需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身份、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确保复议申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