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的具体内容是: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解释说明:
- 本条是对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明确了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抵押人自有不动产范围,包括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但土地本身不得作为抵押物。
-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抵押人自有的动产范围,如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 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分别规定了可用于抵押的国有不动产及动产的范围。
-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荒地土地使用权可用作抵押的条件,包括必须是荒地使用权、抵押人享有承包经营权以及需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 第二款规定了多种抵押物可以一并抵押,视为一个整体或分别适用一般抵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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