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不一定需要留置。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采取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过程中,如果仅是涉及一些较轻的违纪行为,或者通过常规手段如谈话、函询、调取资料等就可以完成审查的,那么通常不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然而,如果被审查对象存在严重违纪且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等情况,为了进一步深入调查,并防止被调查对象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后,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具体来说,留置措施的采取需要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如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同时,留置措施的采取还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条件,包括审批程序、期限规定以及通知与保障等。
因此,接收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不一定需要留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采取这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