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此条与第2点部分重叠,但强调了不同路段和超速比例的组合情况);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注意与超载的严重程度区分);
-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针对特定类型车辆的疲劳驾驶规定);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