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能否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孙天翔律师|法行宝
2025-06-22 经济纠纷

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可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询证函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确认债权的一种方式,其本质属于“提出要求”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其中,“提出要求”不仅限于直接提出履行要求,还包括提出确认债权等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收到询证函并确认的,可以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确认债权的要求,从而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起算,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护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询证函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应当确保询证函已经有效送达给债务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快递单、对方书面确认件等。如果询证函未能有效送达,或者无法证明已经送达,那么可能无法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所述,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在债权人有效送达并保留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