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广告主:广告主是发布虚假广告的直接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更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的,也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处罚措施包括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对于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更重的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广告代言人: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因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综上所述,虚假广告行政处罚的对象涵盖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多个主体,以确保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关于虚假广告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