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司法解释-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以下是该条文的详细解释: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 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听证公开性: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 听证主持人: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参与: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将终止听证。

  6. 听证内容:听证时,调查人员会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则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将依据听证笔录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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