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卷宗并不一定是全案的,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具体的装订方式。
首先,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的案件,所形成的卷宗是真实地记录着侦查活动的始终,并具有查清犯罪、指证犯罪和查考的价值。卷宗的装订方式会影响公诉的质量和效率。传统的以类装卷方式,即将所有供述装订为一组,相关证据装订为一组,对于犯罪事实情节特别简单的案件可能适用,但对于犯罪事实复杂、一人多次犯罪或多人犯罪的案件,可能会造成混乱。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建议采取以事装卷的方式,即把整个卷宗按犯罪事实分成若干个独立部分,每个犯罪事实为一部分,每个犯罪事实又由若干个问题构成,每个问题由证明此内容的各类证据随后辅佐证明。这样,每个犯罪事实的供证材料为一组装订,全案形成“串糖葫芦”式卷宗装订体系。这种装订方式可以使案卷更加清晰,方便公诉人和法官审查认定犯罪事实。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卷宗都会包含全案的所有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某些敏感信息或者遵循法律程序,部分材料可能会被单独存放或者不在卷宗中公开。
此外,阅卷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与辩护人沟通的桥梁。阅卷权的充分行使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可以无限制地查阅所有卷宗材料,阅卷权的行使也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综上所述,检察院的卷宗并不一定是全案的,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装订方式来决定。同时,阅卷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果您对具体的案件卷宗有疑问或者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