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均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问题中的表述“那个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本身存在误导,因为“停止侵害”同样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以下是关于这三者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详细解释:
停止侵害:
- 定义:当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有权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该侵害行为,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停止侵害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 适用情形:适用于各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可能继续发生,被侵权人均可提出停止侵害的请求。
排除妨碍:
- 定义:指当存在某种行为或物品妨碍受害人正常行使其民事权利时,受害人有权要求排除这种妨碍。
- 法律依据: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 适用情形:适用于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的情形,如邻居在公共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通行等。
消除危险:
- 定义:当存在可能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要求消除这种危险状态。
- 法律依据: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 适用情形:适用于存在潜在危险可能引发损害的情形,如建筑物外墙瓷砖松动可能砸伤路人等。
综上所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因此,问题中的表述“那个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准确的。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