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人员确实存在试用期,其试用期的长短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于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如果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那么试用期为12个月。这里所说的“初次就业”是指对于新聘用的单位而言,员工是首次在该单位就业。即使员工之前在其他事业单位有过工作经历,但对于新单位来说,仍然视为初次就业,因此适用这一规定。
然而,如果员工是以在职人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招聘,并且会办理人事调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员工已经有了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新单位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岗位安排和工作评估。
综上所述,事业编人员的试用期是存在的,并且其长短主要根据员工的就业情况和聘用合同期限来确定。对于初次就业且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员工,试用期为12个月;而对于以在职人员身份参加公开招聘并办理人事调动的员工,则不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