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7条原文及解释-黄凯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刑事辩护

《刑法》第397条原文及解释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

  1. 滥用职权罪:

    • 定义: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如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事项,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故意不履行应履行的职责,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处罚:一般情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徇私舞弊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玩忽职守罪:

    • 定义: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或者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处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3. 关键要点:

    • “重大损失”的界定:包括物质性损失(如人身伤亡、公私财物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如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条款对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更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那些特别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以维护国家法治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