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王炜智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劳动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所作出的解释。以下是对该解释部分关键条款的解读:

  1.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 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 管辖与当事人:

    •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4. 举证责任与赔偿: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有特定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5.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与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 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特定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该解释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