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人数的确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确定。以下是对这两个方面的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
定义:
- 在职职工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 季节性用工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反映全年实际的用工情况。
- 劳务派遣用工的计数方式需根据协议明确,避免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
- 年平均用工人数是通过计算各月平均用工人数之和然后除以12得到的。
- 月平均用工人数则是月初用工人数与月末用工人数的平均值。
- 如果按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来计算,那么应选取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作为依据。
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确定
录用条件:
- 残疾人必须被正式录用为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 残疾人应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需要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殊计算规则:
- 如果安排的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那么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来计算。
- 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同样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中。
综上所述,残保金人数的确定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企业也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降低负担,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