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护工费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单位未派人护理,则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综上所述,工伤员工护工费的承担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如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生活护理),工伤保险基金也会承担一部分支付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护工费,工伤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