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情节恶劣情形如何理解适用-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6-14 刑事辩护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节恶劣情形”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内容。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其中,第二款特别提到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情节恶劣情形”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 聚众犯罪通常指的是有多人参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形下的社会影响恶劣,因此被视为情节恶劣。
    • 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个人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同样被视为情节恶劣。
  2. 其他恶劣情节:

    • 这部分是一个相对宽泛的表述,旨在涵盖那些虽然没有明确列举,但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道德败坏性或对受害人造成极大伤害的情形。
    • 例如,猥亵手段特别残忍、对受害人造成长期心理创伤、多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等,都可能被视为“其他恶劣情节”。

在适用上,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如果法院认定存在情节恶劣的情形,将会对被告人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重刑罚。

综上所述,对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节恶劣情形”,我们应理解为包括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以及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道德败坏性或对受害人造成极大伤害的情形。在适用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