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138条内容-郭永军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劳动纠纷

《劳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内容是关于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和康复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这一条款主要阐述了以下几个要点:

  1.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就医机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3. 费用支付: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如果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目录和标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非工伤疾病处理:如果职工治疗的是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则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处理。
  5. 工伤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如果符合规定,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希望这一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内容。如果你有其他关于劳动工伤或劳动仲裁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