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8条内容-江逸芳律师|法行宝
2025-05-29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违约情形下,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在某些特别严重情形下可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具体来说:

  1.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在特别严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这条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面临用人单位的侵害时,能够迅速摆脱不利的劳动环境,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不仅可能面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还可能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