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公安机关案件的程序主要遵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要点:
一、移送条件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若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移送前的准备
- 行政执法机关应妥善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并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案物品。
-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由法定机构进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三、移送程序
- 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 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若决定批准,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若不批准,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移送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附有以下材料: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 涉案物品清单;
- 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五、公安机关的接收与处理
- 公安机关应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在24小时内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同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公安机关应在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六、后续处理
-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若认为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 若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并认为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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