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判定”,这是一个涉及司法行政领域,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中可能触及的渎职犯罪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全面分析:
结论前置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判定,应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坚持适度原则,从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详细分析
实质违法性判断:
- 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若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职权职责规定,滥用权力或严重不负责任,即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
- 行为的实质违法性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前置性因素,即行为本身必须直接对法益造成严重侵害。
事实判断: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 一般情况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主要涉及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并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等方面。
- 对于媒体广泛关注和强烈社会反响的判断,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分层次进行。
价值判断:
- 判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是否损害司法机关声誉和形象,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的“恶劣”必须达到足以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破坏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以及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的信任感的程度。
因果关系判断:
- 判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可以归责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需要着重把握两点:一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被传播出去,被不特定的人知晓;二是传播出去的行为是真实的,与其后的调查结果相一致。
特殊情形:
- 在自媒体时代,舆情传播和社会反响是判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要因素。
- 但也要仔细辨析并排除其他因素干扰,不能简单地将渎职事件的扩散范围作为认定依据。
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
- “两高”2012年《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3项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判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之一。
综上所述,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如有具体案件或情况需要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