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以下什么内容可以不予公开-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行政纠纷

根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有关规定,以下内容可以不予公开:

  1. 国家秘密:

    • 这类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公开后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开。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 某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公开特定类型的信息,如部分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中的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且公开后会对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予以公开。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这类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恐慌,因此需要谨慎处理,确保不泄露,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涉及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信息、重要军事设施的位置信息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 公开可能引发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信息,如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未经核实的小道消息。
      • 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市场稳定等重要经济领域的信息,公开不当可能会对国民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 涉及民族、宗教、群体利益等敏感问题的信息,公开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不予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您有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