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5-06-10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民法典(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以及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等方面。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具有预先拟定性、重复使用性和不可协商性等特点。

二、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提示义务:提供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3. 说明义务:如果对方要求,提供方应当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以确保对方充分理解其内容。若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相关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1. 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关于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定的无效情形。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1. 通常理解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不利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 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格式条款部分,确保理解其内容并评估其合理性。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