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王志鹏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涉及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方的义务、无效情形以及解释规则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 格式条款的定义: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出现在一些标准化合同中,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 提示与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同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加重对方责任。
  3.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 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格式条款中包含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 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这些条款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中如果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等,这些条款同样无效。
  4.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通常理解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意味着,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一般人的理解和预期,而不是仅从提供方的角度出发。
    • 不利解释原则: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原则旨在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防止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进行不公平的交易。
    • 非格式条款优先:在合同中,如果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如果发现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提供方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或删除相关条款。
  • 对于提供方而言: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明确。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对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和意义。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或者格式条款存在无效情形,对方可以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请求确认条款无效。这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进而影响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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