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96 497 498条对格式条款是怎样规制的-吴礼强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规制,包括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以及解释原则。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及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1. 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常见于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供水供电合同等标准化合同中。

  2. 提供方的义务:

    •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提示义务: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例如,使用加粗、斜体、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显示这些条款。
    • 说明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详细说明,确保对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3. 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例如,格式条款中包含非法限制对方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的条款。

  2. 违背公序良俗:格式条款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格式条款中包含歧视性、侮辱性或违反社会道德的内容。

  3. 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免除或减轻责任:如格式条款中免除提供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
    • 加重对方责任:如格式条款中要求对方承担不合理的风险或费用。
    • 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格式条款中限制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或排除对方索赔的权利。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在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遵循以下解释原则:

  1. 通常理解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即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是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准。

  2. 不利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防止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3. 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以确保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总结与建议:

格式条款在商业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其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合同的一方,无论是提供格式条款还是接受格式条款,都应谨慎对待,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果遇到格式条款相关的纠纷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