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38条规定-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10 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下面我对这一法条进行详细解读:

  1. 遵守交通信号:

    •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是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依据。
    • 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如红灯停、绿灯行等。
  2.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 在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情况下,交通警察的指挥具有最高效力。
    • 车辆和行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即使这与交通信号的指示不一致。
  3. 无交通信号道路上的通行原则:

    •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和行人应自行判断路况。
    • 通行时必须在确保安全和道路畅通的原则下进行,这需要驾驶者和行人更加注意观察周围的路况,合理控制速度和间距。

此外,违反这一法条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不记分,但会被罚款20至200元。
  •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将被记3分,并罚款20至200元。
  •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将罚款5至50元。
  •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同样将罚款5至50元。
  • 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也将面临5至5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的关键法条。遵守这一法条不仅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责任,也是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全的必要条件。如有任何关于道路交通法律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