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77条规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6-06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如下: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该条款详细列明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并对应地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