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如下: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详细列明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并对应地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