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详解-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是针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一、条款概述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

二、违法行为认定

  1. 提供虚假材料:

    •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文件,以误导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
    • 虚假材料可能涉及企业资质、业绩、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等方面。
  2. 谋取中标、成交: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资格。
    • 即使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或成交,只要其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就构成违法。

三、法律后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罚款:

    • 财政部门可以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的具体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采购金额的大小来确定。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这对其未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将产生负面影响。
    • 被列入名单的供应商在一段时间内(通常为一至三年)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 没收违法所得:

    • 如果供应商在违法行为中获得了违法所得,财政部门将并处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执法实践中的考虑因素

  1. 供应商主观过错:

    • 在执法实践中,财政部门会考虑供应商的主观过错程度,包括故意、重大过失等。
    • 供应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如因第三方欺骗导致提供虚假材料),可能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2. 证据充分性:

    •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会充分核实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材料。
    • 供应商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3. 罚则的适用:

    • 罚款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绝对并处的,即两者缺一不可。
    • 但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如果供应商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财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五、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城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单位2025年零星维修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被财政部门发现并依法作出了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六、建议

对于供应商而言,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同时,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仔细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提供虚假材料,应及时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