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22条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03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条款详细列举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重要保障。如果供应商不满足这些条件,将可能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在参与过程中面临被取消资格等风险。因此,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前,应当仔细核对自身是否满足这些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