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推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以下是对这一做法的详细解释:
避免地方政府干预:由于行政区域与司法管辖区原本高度重合,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跨行政区域管辖可以有效隔绝这种干预,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例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就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对案件审理的干预。
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跨行政区域管辖有助于集中优势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通过集中管辖,可以确保案件由具备专业能力和审判经验的法官审理,减少因地域差异导致的审判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同时,集中管辖还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便利当事人诉讼:虽然跨行政区域管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当事人的交通、住宿等成本,但通过信息化建设如网上预约、网上立案等方式,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此外,集中管辖法院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赴所辖各市县区巡回审理案件,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
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跨行政区域管辖有助于强化这一监督功能,促使行政机关更加严格地依法行事,减少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发生。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推行跨行政区域管辖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旨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便利当事人诉讼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得到了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