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应当写作“定金”,而非“订金”。以下从法律定义、法律后果、实务建议三个角度详细说明:
法律定义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金钱,具有担保属性。而“订金”在法律上无明确定义,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或意向金,不具有担保功能。例如,若合同约定“定金”且支付方违约,收受方可没收定金;但若写为“订金”,则可能需全额退还。
法律后果角度
- 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若支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 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未履行时,订金通常需原额返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例如,购房合同中写“订金5万元”,若买方违约,卖方一般需退还5万元;但若写“定金5万元”,则卖方可没收5万元。
实务建议角度
- 明确约定性质:在合同中直接写明“定金”并引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如第五百八十六条),避免使用“订金”“诚意金”等模糊表述。
- 控制金额比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例如,合同总价100万元,定金最高为20万元。
- 保留支付凭证: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定金,并备注“定金”字样,避免现金支付导致举证困难。
若您正在起草或审查合同,建议根据交易目的选择用词:若需担保合同履行,用“定金”;若仅为预付款或意向金,用“订金”。如有具体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文本,我会结合条款内容进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