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翟芳桐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刑事辩护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一个在法律领域,特别是涉及贪污、职务侵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时,经常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的重要概念。以下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详细解读:

一、贪污、职务侵占案件中的认定

  1. 贪污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 强调公务性,即必须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不包括从事劳务的行为或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熟悉工作环境等)。
  2. 职务侵占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监事、经理等)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 既包括利用监督、管理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从而合法持有、保管、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的便利。
    • 涵义较为宽泛,包括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但不包括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的认定

  1. 受贿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 同样强调公务性,不包括从事劳务的行为或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 涵义也较为宽泛,包括从事劳务的便利(但这种劳务应当是能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劳务),但不包括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三、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

    • 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能认定贪污,而应认定职务侵占。
    • 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认定受贿,而应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 劳务活动的性质:

    • 劳务活动应当是能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劳务,而非单纯从事服务活动获取报酬。
    • 例如,出租车司机运送客人到饭店、旅馆吃饭住宿,接受饭店、旅馆给司机的回扣,这种劳务活动并不构成受贿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 其他工作上的便利:

    • 不包括因熟悉工作环境、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的便利条件。
    • 例如,利用工作之机偶然取得机密文件,与其自身职务无关,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四、具体案例分析

  • 贪污案例:如国有医院临时工杨某,虽然暂时保管了公共财物,但因其所从事的事务不具有公务性质,仅系因劳务而接触公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应以职务侵占认定。
  • 受贿案例:如国有供电公司职工夏某某,负责电表抄表、电费回收等工作属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其行为不构成受贿,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认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如通讯社编辑王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机密文件,而是利用工作之机偶然取得,与其自身职务无关,故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综上所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贪污、职务侵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认定标准。在实务中,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职务性质、行为方式以及所利用的便利条件等因素,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