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保持高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以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标专家回避情形:
一、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
二、参与前期工作
评标专家若参与评审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与采购需求确定相关工作的,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也应当回避。
三、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关系
评标专家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的,其中一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均需回避。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五、系统比对与通知
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开标后,电子服务系统会向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推送投标单位、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等需回避的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根据在库专家信息填报情况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专家回避信息,存在回避情形的,会向评标专家、服务系统、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发送回避通知。
总结: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若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回避情形,评标专家都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以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项目实施主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专家回避制度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