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关于保证人(这里主要指的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保证人本身并不直接受取保候审规定的限制,但为解答清晰,我们假设问题实际询问的是被取保候审人)能否离开本市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这是取保候审期间的一项基本规定,旨在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不干扰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然而,法律也并非完全禁止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特定情况下,如就医、处理紧急商务事务或参加近亲属的葬礼等紧急情况,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有可能因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在此类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应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离开的原因、目的地、预计返回时间,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离开申请。若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批准前还需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即使获得了离开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限制,如按时返回、及时向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等。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将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取消取保候审资格、重新收押、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甚至可能被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
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尽量避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以免违反相关规定并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务必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机关的批准。
对于保证人而言,虽然其本身并不直接受取保候审规定的限制,但也有责任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其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在必要时协助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提出离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