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胡海洋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全面且具体的法律指导,明确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原则、证据收集与审查标准、管辖规定以及关联犯罪的处理方式,并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与量刑

  1. 认定原则:

    •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无论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针对我国公民实施,且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标准,均构成犯罪。
    • 诈骗数额的认定,不仅依据直接查实的金额,还可根据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电话次数、诈骗网页浏览次数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
  2. 量刑标准: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刑罚。
    • 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惯犯、累犯等,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共同犯罪与关联犯罪的处理

  1. 共同犯罪认定:

    • 多人结伙或多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
    •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如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也以共同犯罪论处。
    •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根据各参与人员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准确认定主从犯。
  2. 关联犯罪处理:

    • 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分别定罪处罚,并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罪并罚。
    • 利用跨境电信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也应依法定罪处罚。

三、证据收集与审查

  1. 电子数据证据:

    •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多利用网络实施,电子数据成为关键证据。
    •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判断。例如,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合法、提取过程无篡改等。
  2. 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 公安机关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诈骗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3. 境外证据采信:

    •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合法途径取得的境外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应通过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确保境外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与境外执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四、管辖规定

  1. 地域管辖:

    • 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 级别管辖:

    • 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 从宽情节:

    •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 从严情节:

    • 强调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惯犯、累犯等的严惩不贷。例如,对于组织、指挥跨境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法从重处罚。

六、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 案例一:某团伙在缅北设立诈骗窝点,通过虚假投资平台骗取国内受害者超百万元。根据《意见》,该团伙主犯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为跨境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 案例二:某科技公司为诈骗团伙提供虚拟拨号设备,帮助其实施诈骗。根据《意见》,该公司负责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体现了对共同犯罪的严厉打击。

七、建议与行动

  1. 提高防范意识:公众应加强反诈宣传,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或信息,不随意转账或提供个人信息。
  2. 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应继续深化与国际刑警组织、各国执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捕外逃人员,追缴赃款赃物。
  3. 完善法律制度:随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关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