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诈骗数额认定以双方约定价格还是价格认定-张康祥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在金融诈骗等刑事案件中,交易性诈骗数额的认定,既非单纯以双方约定价格为准,也非完全依赖价格认定机构的结论,而是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实际损失与诈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双方约定价格与诈骗数额认定的关系

  • 约定价格作为参考:在交易性诈骗中,双方约定的价格往往是诈骗者诱使受害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手段。然而,这一价格并不直接等同于诈骗数额。因为诈骗数额的认定,关键在于受害者因诈骗行为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
  • 虚构价格与诈骗:如果诈骗者通过虚构价格(如虚高或虚低)来诱使受害者进行交易,并因此导致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那么这一虚构的价格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可能构成诈骗数额的一部分。但具体数额的认定,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受害者的实际支付金额、诈骗者的获利情况等。

2. 价格认定机构结论的作用

  • 价格认定的必要性:在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商品质量差异等因素,双方约定的价格可能难以准确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值。因此,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诈骗数额的重要参考。
  • 价格认定的局限性:然而,价格认定并非绝对准确。价格认定机构可能受到信息不全、评估方法不当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结论与实际价值存在偏差。因此,在认定诈骗数额时,不能单纯依赖价格认定机构的结论,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3. 实际损失与诈骗数额的认定

  • 实际损失为核心:在交易性诈骗中,认定诈骗数额的关键在于确定受害者因诈骗行为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这一损失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支付货款、服务费等)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因交易失败而导致的业务损失、信誉损失等)。
  • 因果关系判断:在确定实际损失时,还需判断诈骗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诈骗行为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该损失应计入诈骗数额;如果损失是由其他因素(如市场风险、受害者自身过错等)导致的,则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4. 具体案例分析

  • 案例一: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价格为10万元。然而,甲实际上并未交付货物,而是伪造了提货单等文件,骗取了乙的10万元货款。在此案例中,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0万元,即乙因甲的诈骗行为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
  • 案例二:丙向丁出售一辆二手车,双方约定价格为5万元。然而,丙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丁在购买后花费了大量维修费用。在此案例中,诈骗数额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丁的实际支付金额(5万元)和因车辆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等间接损失。如果维修费用等间接损失能够明确证明是由丙的诈骗行为导致的,那么这些损失也应计入诈骗数额。

5. 法律建议

  • 保留证据:在涉及交易性诈骗的案件中,受害者应尽可能保留与交易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以及实际损失的大小。
  • 及时报案:一旦发现被骗,受害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及时报案有助于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并追回损失。
  • 咨询专业律师:在处理交易性诈骗案件时,受害者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综上所述,交易性诈骗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