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还存在刑讯-孙赫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且司法实践中对刑讯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理论上仍存在极个别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以下从法律规范、司法实践、监督机制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规范:刑讯逼供被明确禁止,且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结论:从法律层面看,刑讯逼供已被严格禁止,且司法人员实施此类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司法实践:刑讯逼供现象已大幅减少,但极个别案例仍存在

近年来,我国通过以下措施有效遏制了刑讯逼供:

  • 录音录像制度: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必须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在审判阶段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 律师介入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可及时监督讯问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但需注意:

  • 在偏远地区或个别案件中,仍可能存在司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的情况。
  • 实践中,刑讯逼供的“变相形式”(如长时间疲劳审讯、精神压迫等)可能成为新的争议点,但此类行为同样被法律禁止。

案例参考:

  • 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法院因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最终改判无罪。
  • 2020年“云南孙小果案”中,多名司法人员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被追责。

3. 监督机制:多维度防范刑讯逼供

  • 检察机关监督: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刑讯逼供可提出纠正意见或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
  • 内部监督:公安机关内部设有督察部门,对讯问过程进行抽查。
  • 社会监督:律师、家属、媒体可通过申诉、控告、曝光等方式推动问题解决。

4. 若遭遇刑讯逼供,如何维权?

  • 及时告知律师:在讯问时明确拒绝非法取证,并要求律师介入。
  • 保留证据:如身体伤痕、录音录像(若可能)、证人证言等。
  •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 控告举报:向检察院、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机关投诉。

总结: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的禁止是明确的,司法实践中的防范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尽管极个别违法现象仍可能存在,但通过法律监督和维权途径,受害者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或身边人遇到类似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