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91条原文-杨定洁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限:

    • 一般情况: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后,若认为需要逮捕,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 特殊情况:如证据收集、案件调查等存在复杂性,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日至4日,总计不超过7日。
    • 重大嫌疑分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案件往往涉及范围广、人员多、证据收集难度大,需要更长的调查时间。
  2. 检察院审查决定时限:

    •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时限的设置旨在保障侦查效率的同时,防止超期羁押,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不批准逮捕的处理:

    • 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 若案件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期限计算:所有时间均为自然日,不含节假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严格遵守时限要求,确保程序合法。
  • 权利保障:嫌疑人及其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等。若认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处理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控告。
  • 超期风险:公安机关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逮捕或检察院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均可能构成程序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说明:

假设某盗窃团伙跨省作案多起,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后,因属“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在30日内完成调查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审查证据后,若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可能不批准逮捕。此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但若案件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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