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出纳不能是哪些人的亲属这一问题,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国家机关、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会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或不当行为。
具体来说,以下两类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亲属: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
此外,该《意见》还强调了会计岗位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即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会计软件管理工作等,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出纳不能是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这一规定旨在维护会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潜在风险。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