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招不到人会被辞退吗”这一问题,结论并不绝对,需分情况讨论:
劳动合同与岗位职责的明确性
若人事岗位的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招聘到指定数量/质量员工”为核心职责,且未完成目标属于“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或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合同。但需注意:
- 程序合法性:公司需证明招聘目标合理(如与岗位需求、市场行情匹配),且已提供必要支持(如招聘渠道、预算等)。
- 证据充分性:需留存未完成目标的书面记录(如招聘计划、进度报告)、员工确认文件等,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未明确约定招聘目标的情况
若劳动合同或制度未将招聘结果作为考核标准,公司仅以“招不到人”为由辞退,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此时员工可主张:
- 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 赔偿金:按工作年限支付2N倍经济补偿(N为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公司合法解除的例外情形
即使未明确约定招聘目标,若人事存在以下行为,公司可能合法解除:
- 故意拖延或拒绝招聘: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
- 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如因招聘失误导致关键岗位空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公司举证);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招聘目标被明确为试用期考核内容,且员工未达成。
法律建议:
- 对员工:若被辞退,首先核查劳动合同、公司制度中是否约定招聘目标,并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若认为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
- 对公司:若需以招聘结果辞退员工,建议:
- 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招聘目标、考核周期及未达标的后果;
- 定期与员工沟通招聘进度,留存书面记录;
- 解除前履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程序(如需),并通知员工本人。
示例:
A公司人事岗位合同约定“每季度招聘5名销售”,但未提供招聘预算。人事因市场行情仅招聘2人,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此时仲裁可能认定目标不合理(未提供支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合同条款、解除程序等),可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