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牛莹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婚姻家庭

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我将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 实际案例:例如,小王长期辱骂、虐待老张,老张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对小王的赠与。这里的“严重侵害”通常指的是对人身、财产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如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或欺诈、胁迫导致财产损失等。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法律条款: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若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却拒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实际案例:小张作为受赠人,未履行对老张的照顾义务,老张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对小张的赠与。这里的“扶养义务”不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若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受赠人应履行的义务,而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 实际案例:老李与小赵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小赵需从事教育工作,但小赵未按约定履行,老李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对小赵的赠与。这里的“约定义务”可以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可以是单纯的义务性赠与。
  4.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特殊说明:虽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没有直接提及此情形,但按照一般法律原则,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如故意犯罪)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权可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
    • 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此期限虽未直接在新法律依据中明确,但为法律实践中的共识)。
    • 实际案例:小孙故意下毒致使老孙死亡,老孙的继承人作为权利承受人,可以撤销老孙对小孙的赠与。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 在特殊情况下,如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律后果:

  •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赠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受赠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赠与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受赠人还应当赔偿赠与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额外提醒:

  •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避免滥用撤销权。
  • 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通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在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时,仍可依法撤销赠与。

总结: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涵盖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以及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多种情况。赠与人或相关权利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