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不到五年又犯罪的,一般不能取保候审,但存在例外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然而,对于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通常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高,因此一般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例外情况:尽管累犯一般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条件中的某些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仍有可能被批准取保候审。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办案机关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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