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般不由保险公司赔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与性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针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其性质属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旨在弥补劳动者因伤残导致的就业能力下降或失业风险,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伤残津贴等项目性质不同。
保险公司角色
保险公司通常参与工伤保险的商业补充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但这些保险的赔付范围需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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