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供和骗供的区别-谢威律师|法行宝
2026-07-28 刑事辩护

诱供和骗供在刑事诉讼中都是不合法的取证手段,但二者在行为特征和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区别。以下从定义、行为特征、法律后果三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定义上的区别

  • 诱供:通常指侦查人员通过暗示、引导、许诺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产生某种心理预期,从而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作出陈述。例如,侦查人员说“如果你承认了,我们会考虑从轻处理”,这种表述可能影响陈述的真实性。
  • 骗供:则是指侦查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陈述。例如,侦查人员伪造证据或谎称“同案犯已经招供”,迫使嫌疑人作出不实陈述。

2. 行为特征的区别

  • 诱供:
    • 手段相对温和:通常通过语言引导、心理暗示等方式,不直接涉及虚构事实。
    • 目的在于突破心理防线:通过许诺、暗示等手段,降低嫌疑人的抵触情绪,促使其主动供述。
    • 可能涉及利益诱导:如承诺从轻处理、取保候审等,但这些承诺本身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 骗供:
    • 手段更为恶劣:直接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甚至伪造证据。
    • 目的在于扭曲事实:通过欺骗手段使嫌疑人或证人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 严重侵犯诉讼权利:骗供可能直接导致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公正。

3. 法律后果的区别

  • 诱供:
    • 证据效力受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诱供虽然未达到刑讯逼供的程度,但若被认定为“以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可能面临证据被排除的风险。
    • 可能构成违法但不必然犯罪:诱供行为本身可能违反侦查程序规定,但除非情节严重,一般不构成犯罪。
  • 骗供:
    • 证据直接排除:骗供因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相关证据通常会被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可能构成犯罪:若侦查人员通过骗供手段获取证据,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等犯罪。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实务中的区分难点

  • 诱供与骗供的界限模糊:实务中,诱供和骗供可能交织出现,难以严格区分。例如,侦查人员既通过许诺诱导,又虚构事实欺骗,此时需结合具体手段、目的和后果综合判断。
  • 嫌疑人陈述的真实性审查:无论诱供还是骗供,最终需审查嫌疑人陈述的真实性。若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矛盾,或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5. 法律建议

  • 对嫌疑人:若认为侦查人员存在诱供或骗供行为,应及时向辩护律师反映,并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对侦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使用任何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手段。诱供和骗供不仅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还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 对律师:在辩护中,应重点审查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若发现诱供或骗供线索,可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询问侦查人员等方式固定证据。

总结:诱供和骗供都是不合法的取证手段,但骗供因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性质更为恶劣,法律后果也更严重。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手段、目的和后果综合判断,并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涉及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