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不写病历承担多大责任-刘荣刚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医疗纠纷

门诊不写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一责任主要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

首先,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这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保障患者权益、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将面临法律处罚。具体来说,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实际案例为例,有中医诊所因未安装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也未印制使用纸质病历,且医师未按规定填写门诊病历,被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1千元的行政处罚。还有全科诊所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因此,门诊不写病历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为了保障患者权益、预防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病历填写和保管的相关规定,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患者也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填写和保管病历资料,并在必要时查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