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晏小利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合同纠纷

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履行情况、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1. 承包人或中标人违约

    • 工期延误: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竣工时间,承包人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且无正当理由,发包人或招标人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例如,合同约定工程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工,但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则可能面临履约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
    • 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如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性能,发包人通常会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
    • 未按约定供货或服务:在采购合同中,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或质量标准供货,采购方有权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例如,供应商延迟交货导致生产停滞,采购方可能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 违反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条款:若合同中包含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违反这些条款的,也可能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没收。如泄露商业秘密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 擅自转包或分包:在禁止转包、分包的合同中,承包人未经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 中途擅自终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或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履行,履约保证金通常不予退还。
    • 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试图更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视为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
  2. 招标人或发包人方面的合法不退还情形

    • 基于合同约定和合法目的: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违约行为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或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约定若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设工程领域,若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发包人可能会采取包括没收履约保证金在内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民工权益。
    • 未及时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如果中标人没有及时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作为招标人损失的弥补。
    • 损失超出保证金金额:若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此时履约保证金可能作为部分赔偿被扣留。

法律依据与处理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通常在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进行。若合同中约定了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则该部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应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事项之后。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并确保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

  •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退还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避免后续争议。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若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避免损失扩大。
  • 争议解决时:若双方无法就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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