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一般是从受理申请当天开始算,而非收到材料当天,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这里明确的是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算审查期限,受理申请之日通常是在收到材料并经过初步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后的日期,而非单纯收到材料的当天。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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