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退还,需根据定金性质及双方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若定金为“订约定金”(即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若支付定金后因给付方(支付定金方)原因未订立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若因收受方(接收定金方)原因未订立合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您支付定金后因自身原因反悔,商家有权不退;若商家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提高价格导致合同未成立,则需双倍返还。
若定金为“履约定金”(即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此时定金退还需以合同是否成立为前提:
关键操作建议
温馨提示:定金与订金法律后果不同,若支付时未明确约定为“定金”,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而更容易退还。如有具体协议或证据,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帮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