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谈话的依据条款-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6-07-24 合同纠纷

您好,关于提醒谈话的依据条款,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提醒谈话主要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根据这些规定,提醒谈话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时,及时对其开展的党内谈话。这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旨在通过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具体来说,提醒谈话的谈话主体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这包括任班子成员的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在一些地方,实践中也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而谈话对象则是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的地方还将谈话对象延伸到一般的党员干部等。

与提醒谈话不同的是,谈话提醒虽然也涉及类似的谈话方式,但其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且适用主体和对象、适用情形和条件、监督性质和目的以及结果运用等方面都与提醒谈话有所不同。谈话提醒主要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其目的是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监督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防止小错酿大错。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