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 谈话 依据 条款-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合同纠纷

关于纪委谈话的依据条款,主要可以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找到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条款和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1. 谈话主体: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2. 谈话场所: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3. 谈话笔录: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纪委在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的谈话主体、谈话场所以及谈话笔录的要求,是纪委谈话的重要依据。

简单来说,纪委谈话时,必须遵循上述规定,确保谈话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如果有任何关于纪委谈话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