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内容-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5-05-3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是关于侦查过程中检查措施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侦查实验:

    •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 进行侦查实验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报告,作为侦查卷宗的组成部分,必要时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 人身检查:

    •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 邮件、电报的检查与扣押:

    •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这一法条在实际侦查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保障了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又注重了对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你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